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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郭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赵某某、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土地、车辆,但有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马希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段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