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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4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负责人:范麦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屯留县教师进修学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你单位的款项中的4247.45元(其中包括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