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湟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湟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运某某,男,汉族,1974年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湟中县。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监视居住,2014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运某某脱逃,致使案件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决定对被告人运某某依法逮捕,并中止审理本案,并由湟中县公安局对其网上追逃,至今未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运某某长期不到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退回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审判员陈海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段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