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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成华与被执行人徐江林、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华,徐江林,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成华、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江林,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艳萍,女,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成华与被执行人徐江林、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江林名下云AAWX**、云ALQX**车辆,但找不到上述车辆,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成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