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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飞、方利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方利彬,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刘飞,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城门乡兴联村五组1号,身份证号:360421198403152423。申请执行人方利彬,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沙河街镇双瑞路73号,身份证号:360421198211250010被执行人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西路10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07841329675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刘飞;方利彬申请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九江市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飞;方利彬案款137000.0元,承担执行费1955.0元。本院已执行70320.0元,尚有6668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家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