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787王志鹏与孙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鹏,孙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8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鹏,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孙东生,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王志鹏与孙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孙东生归还王志鹏借款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孙东生负担。案件受理费王志鹏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孙东生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王志鹏。因孙东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王志鹏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7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