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曹军与刘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刘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曹军,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刘玉祥,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玉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军8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100元由刘玉祥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曹军申请,2017年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桂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刘玉祥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