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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与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46号原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州政府办老干科办公室*楼。代表人:卢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海,云南法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云锡新村**幢*楼。法定代表人:李保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曦,红河州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与被告个旧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红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05元,减半收取计14254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