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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柏林与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磊、刘萍、陈朝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柏林,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磊,刘萍,陈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韩柏林,男性,汉族,生于1972年5月5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崇安。被执行人王磊,男性,汉族,1975年08月13日出生,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刘萍,女性,汉族,1979年05月05日出生,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陈朝辉,男性,汉族,1975年06月03日出生,住汉滨区。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6)陕09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韩柏林与被告兴科公司签订的XKMZ-####号《商品房卖买合同》有效。二、被告兴科公司、王磊、刘平、陈朝辉应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协助韩柏林办理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安康大道明珠花园P6幢1-###(原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黄沟路兴科明珠P6幢#层##号)房层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逾期不协助办理,韩柏林持该生效判决书自行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三、由被告王磊、刘平返还韩柏林给其垫付的购房款223752.15元。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被告兴科公司、王磊、刘平、陈朝辉承担。王磊不服,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了(2017)陕09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兴科公司、王磊、刘平、陈朝辉均未能自觉履行,韩柏林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磊、刘平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柏林亦提供不岀被执行人王磊、刘平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韩柏林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申请人韩柏林所购买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安康大道明珠花园P6幢1-###(原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黄沟路兴科明珠P6幢#层##号)房屋在另案中被查封,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1060号案件执行完毕。同时解除本院(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安康大道明珠花园P6幢1-###(原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黄沟路兴科明珠P6幢#层##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被申请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