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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与郑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郑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10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九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091447X4。法定代表人:郑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都尉、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瑶,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与被告郑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59元,减半收取2179.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其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