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本琴、昂存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琴,昂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王本琴,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昂存根,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昂存根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昂存根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