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樊家成、唐召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家成,唐召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家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琴,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召秀,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涛,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系唐召秀之子。上诉人樊家成与被上诉人唐召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4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和解被上诉人唐召秀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樊家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家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上诉人樊家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杜 丹 丹审判员 王 定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子瑜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议笔录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间:2017年8月2日地点:民二庭526办公室参加评议人员:审判长柴勇审判员王定强审判员杜丹丹书记员:范子瑜王定强:今天请评议上诉人樊家成与被上诉人唐召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4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和解被上诉人唐召秀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王定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杜丹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柴勇: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上诉人樊家成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