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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杨彦洋、杨彦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杨彦洋,杨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75号申请人王建忠,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杨彦洋,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杨彦彪,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杨彦洋、杨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63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彦彪名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汤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