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某申请被执行人欧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71号申请人袁某,女,1987年出生,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欧某某,男,1987年出生,住所地常宁市申请人袁某申请被执行人欧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26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2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白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