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有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有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有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张有为因诉天津市和平区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4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有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须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起诉要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机关具有对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的起诉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综上,张有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有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