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庞慧婷、刘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庞慧婷,刘剑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894号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宜新28号佳润上品轩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负责人:冼裴颖。被告:庞慧婷,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刘剑波,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上述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庞慧婷、刘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两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普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