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婉与辽宁今日财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婉,辽宁今日财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82号原告:张婉,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今日财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88-1号(2002)。法定代表人:李潍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婉诉被告辽宁今日财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