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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4346号原告:郁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某,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海州区朝阳西路93-1号楼1单元502室内的家电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3月认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正式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价值观、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3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银行存款2万元在被告处;2、截止2017年6月,原告公积金余额为66096元,被告公积金余额为5213元;3、原告称从2013年底开始帮其父母归还位于海州区朝阳西路93-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房贷,每月还1200元,还到2017年1月份。被告称是从2013年5月份开始还房贷,还款数额及截止日期无异议;4、位于海州区朝阳西路93-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内联想电脑1台、美的空调1台、42吋长虹电视1台、华帝电热水器1台、华帝油烟机1个及煤气灶1套、美的洗衣机1台、冰箱1台,原告同意上述物品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财产处理:银行存款2万元在被告处,原、被告各享有1万元;截止2017年6月,原告公积金余额为66096元,被告公积金余额为5213元,原告应给付被告公积金差额款30441.50元;原、被告为原告父母房屋归还贷款,双方对还款的起始日期有争议,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确认2013年底为还款起始日期,至2017年1月共还贷45600元(1200元/月×38)。综合以上各项,原告应给付被告43241.50元。位于海州区朝阳西路93-1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内联想电脑1台、美的空调1台、42吋长虹电视1台、华帝电热水器1台、华帝油烟机1个及煤气灶1套、美的洗衣机1台、冰箱1台,原告同意上述物品归被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财产处理:联想电脑1台、美的空调1台、42吋长虹电视1台、华帝电热水器1台、华帝油烟机1个及煤气灶1套、美的洗衣机1台、冰箱1台归被告孙某所有;原告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孙某43241.5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 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