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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书安与白站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书安,白站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032号原告:白书安,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白站波,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宜阳县。原告白书安诉被告白站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书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书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白书安承担。审判员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