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书安与白站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书安,白站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032号原告:白书安,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白站波,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宜阳县。原告白书安诉被告白站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书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书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白书安承担。审判员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