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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新林与西安旭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林,西安旭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旭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军军本院在执行李新林与西安旭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新林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