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新闻、李娟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闻,李娟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新闻,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娟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在安平县大何庄乡杨各庄村西大堤北侧共同经营的饭店内,陆续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提成。2017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该饭店内查获卖淫女赵某、朱某在店内分别与嫖娼人员赵某、纪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证人赵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纪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安平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安平县公安局安公(东)行罚决字〔2017〕0333-0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明知他人卖淫而仍为其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取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李娟花、于新闻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在庭审中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新闻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娟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慧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圣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