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8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张美珊、梁锐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张美珊,梁锐钊,佛山市顺德区盛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84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张美珊,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锐钊,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盛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路州商业区。法定代表人:梁锐钊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梁锐钊、张美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一次性支付贷款本金930万及利息、罚息、复利,被告梁锐钊、张美珊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6265.77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盛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梁锐钊、张美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锐钊与被执行人张美珊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的房产1处,本院已评估拍卖,得款10630000元,扣除评估费、执行费后,余款10463359.72元由申请执行人收取,查明被执行人梁锐钊与案外人共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的房产1处,因该房产与案外人共同抵押给他人,本院无法处理,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的车辆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10463359.72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3644.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已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外及尚未发现下落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启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