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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海旺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张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海旺,张海,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旺,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虎,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海旺与被上诉人张海、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海旺于2017年8月2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海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海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海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王 奔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