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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闫先立与窦文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先立,窦文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05号原告:闫先立,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文歌,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先立与被告窦文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先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先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先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闫先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