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闫先立与窦文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先立,窦文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05号原告:闫先立,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文歌,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先立与被告窦文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先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先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先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闫先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