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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万进、郑科军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万进,郑科军,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侯同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进,男,生于1948年4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科军,男,生于1971年6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娥,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侯同杰,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上诉人张万进、郑科军因与被上诉人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侯同杰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万进、郑科军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万进、郑科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万进、郑科军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牛永权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宵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