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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房丽丽与布日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丽丽,布日尼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583号原告房丽丽,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个体。被告布日尼,男,蒙古族,牧民。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房丽丽诉被告布日尼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青于2017年8月2日15:00在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相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丽丽负担。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宝迪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