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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雷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39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淡威,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雷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已与被告雷某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彩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海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