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可敏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郑可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刑初10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住乐清市。系本案受害人。委托代理人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可敏,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可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可敏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已履行,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