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泽东、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崖头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泽东,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崖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泽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崖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崖头村(涝洼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孙晋国,主任。上诉人任泽东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崖头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7)鲁04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泽东以已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崖头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泽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泽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任泽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枫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邵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