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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北富棣田纺织有限公司与杨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富棣田纺织有限公司,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棣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金泉南路。法定代表人:张羽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辉,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棣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棣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845449.7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辉一直下落不明,且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丁 杰二○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