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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伟与矫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矫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069号原告:罗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矫松,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罗伟与被告矫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开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