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艾智兵 刘爱姣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艾智斌,刘爱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38号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华,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艾智斌,男,1964年04月12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刘爱姣,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3384元,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33738元或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艾智斌、刘爱姣的银行存款337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和平审 判 员 刘 辉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