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素珍与张开平、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素珍,张开平,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745号原告:杜素珍,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安徽省宿州市东昌路大戏院南2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在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清,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素珍与被告张开平、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杜素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杜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