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825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葛爱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葛爱东,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仁和路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70403616-7。负责人:曹闯。被执行人: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徐宁高速西二公里处泗宿路北侧(车门乡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587144-0。法定代表人:周长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葛爱东,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葛凯,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480309543万元及违约金,葛凯、葛爱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241元由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葛凯、葛爱东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3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葛凯、葛爱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11日轮候查封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车门乡泗宿路北侧王沟段5栋、泗洪县车门乡泗宿路北侧王沟段6栋S051491室房产,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名下苏N×××××汽车、、葛爱东名下所有的苏N×××××汽车和葛凯的和葛凯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半岛国际31栋1-1房产均都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车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