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德超与王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超,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余德超,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王香,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848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香所有的价值28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