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斌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231号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陈斌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斌在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年,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可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