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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英华与黎万富、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华,黎万富,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3354号原告:张英华,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莲红,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万富,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7栋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4007595R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44945888负责人:张立明,经理。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41892J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庄军,男,该公司职工,住。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伟,男,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张英华与被告黎万富、被告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安装分公司、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张英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计2196元,由原告张英华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红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