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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凤芹与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三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芹,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三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780号原告:沈凤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法定代表人:禚荣成,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官利,村委会副主任。被告: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三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代表人:胡喜龙,社主任。原告沈凤芹与被告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永吉街道榆树村三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沈凤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村委会及榆树三社共同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83087.50元(361.25元×230平方米)。事实和理由:1983年5月1日我与榆树三社的刘景德结婚,我结婚后第二年因为1983年榆树三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分地时还有一个小组没有分开单干,这个小组解散分地时榆树三社也给分了承包地。其中我应分的水田地因为当时社里已经没有水田地可以分给我,榆树三社就将我公公刘兴海自己填水泡子形成的水田地顶给我分得水田地了。榆树三社当年分地时每口人应分的水田地面积是230平方米,但是我耕种的水田地面积是401平方米。2016年我承包的水田地因为“时代孔雀城”开发建设需要被国建征收,土地征收的裸地价格是每平方米361.25元,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国家早已经拨付给了村委会和榆树三社,但由于榆树三社的部分人员不同意将我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给我,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否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既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范畴,也属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由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本案中沈凤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诉争的土地补偿款已经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如何分配,故此,本案的纠纷不属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凤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