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钦友与张献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821号原告:徐钦友,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徐钦友与被告张献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徐钦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钦友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钦友撤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徐钦友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