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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朱向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芳,朱向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792号原告:王建芳,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朱向鹿,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芳与被告朱向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向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2015年8月11日200000元借条的利息1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向鹿在2015年2月22日、2015年8月11日向我借现金三次,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合计4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利息付到2017年2月后不再履行。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牛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