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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坡山与岳雪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坡山,岳雪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2237号原告:王坡山,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岳雪珂,女,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原告王坡山诉被告岳雪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坡山到庭,被告岳雪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坡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3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说要给自己的母亲打钱于2017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出具有借条),后原告因为生活困难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3000元及利息。被告岳雪珂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2017年6月17日,被告岳雪珂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岳雪珂向原告王坡山借款3000元的事实。被告岳雪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认定规则,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17日,被告岳雪珂以替其母亲还账为由,找原告王坡山借了3000元钱,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欠王坡山现金三千元(3000)元,于2017年6月19日凌晨两点前还清欠款人岳雪珂()2017年6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岳雪珂向原告王坡山借款3000元,并向原告王坡山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原告王坡山要求被告岳雪珂偿还其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王坡山自愿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雪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坡山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岳雪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