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锦添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添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90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锦添,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佛冈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佛冈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锦添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照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锦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锦添作为私人承建商为承接清远市佛冈公路局发包的工程和促进工程结算、收取工程款,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清远市佛冈公路局原局长周某、原副局长张某好处费人民币现金合计14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一)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锦添分三次共送给清远市佛冈公路局原局长周梓才好处费人民币现金90000元,情况如下:1、201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黄锦添送给周某好处费人民币现金20000元;2、2015年十一假期的一天,被告人黄锦添送给周某好处费人民币现金50000元;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锦添送给周某好处费人民币现金20000元。(二)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锦添先后二次共送给清远市佛冈公路局原副局长张某好处费人民币现金50000元,情况如下:1、2014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锦添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现金20000元;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黄锦添送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现金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锦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黄锦添的户籍证明、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刑初第193号、194号刑事判决书、工程合同等书证;2.证人周某、张某、李某、龙某、冯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锦添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锦添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现金14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锦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锦添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范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济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经济在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经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