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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穆庭雨与宿州和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庭雨,宿州和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487号原告:穆庭雨,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朋超,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和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庭雨与被告宿州和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穆庭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庭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473元,由原告穆庭雨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凡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