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小方与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方,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173号原告:杨小方,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龙路16号2幢1单元1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4253190G。法定代表人:胡永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方与被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方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小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交纳75元,由原告杨小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