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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州熔烽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和马会民;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兰州熔烽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会民,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龙,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上诉人兰州熔烽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会民及原审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7)甘019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熔烽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熔烽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州熔烽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上诉人兰州熔烽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克辉代理审判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康军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