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朱仁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朱仁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5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193。诉讼代表人:鲍敏冲,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益群,系该行职员。被告:朱仁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朱仁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9999.4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逾期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止2017年3月9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787.86元、复利为人民币63.06元,滞纳金1549.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759.07元,分期手续费233.14元,之后的利息、复利、逾期违约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任益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仁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被告朱仁岳向原告申请办理农行贷记卡,同日,双方签订《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009年5月18日申领并激活使用金穗贷记信用卡,卡号为40×××46。2009年6月18日,被告开始每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3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9999.44元,利息为人民币4787.86元、复利为人民币63.06元,滞纳金1549.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759.07元,分期手续费233.1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仁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9999.44元并支付利息、复利、逾期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止2017年3月9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787.86元、复利为人民币63.06元,滞纳金1549.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759.07元,分期手续费233.14元,之后的利息、复利、逾期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