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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金强与郭然然、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然然,刘金强,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然然,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王东,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上诉人郭然然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强、原审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郭然然未预交上诉费,并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郭然然发出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其于2017年6月14日15:30分在本院19法庭公开开庭。郭然然于5月28日签收该邮件。郭然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霞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法律条文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