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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茂录与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茂录,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944号原告庞茂录,男,汉族。被告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泽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茂录与被告上海彪戈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茂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珍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