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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2与顾明珍、李吉姑娘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顾明珍,李吉姑娘,李涛,李萍,李丹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2602号原告:李茂,女,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福荣,江苏紫琅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顾明珍,女,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李吉姑娘,女,192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李涛,男,1950年6月25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李萍,女,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李丹,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李茂与被告顾明珍、李吉姑娘、李涛、李萍、李丹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福荣,被告顾明珍、李涛、李萍、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姑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教育新村15幢107室的房产、车库46室进行分割归并处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德元(2007年4月10日去世)与被告李吉姑娘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二女,长子李涛、长女李英(1982年去世)、次女李萍、次子李荣华。李英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1。李荣华于××××年与被告顾明珍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2。2004年,李荣华与顾明珍购买案涉房产,而后李荣华于2006年7月3日去世,留有遗产即案涉房产未进行分割。因被告顾明珍、李吉姑娘、李萍、李某1愿意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及分得的遗产份额赠与原告,现原告请求对上述房产进行依法分割并归并处理。被告顾明珍辩称,将我应得的份额赠与原告所有。被告李涛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费不同意承担。被告李萍辩称,同意将我应得的份额赠与原告所有。被告李某1辩称,同意将我应得的份额赠与原告所有。被告李吉姑娘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李德元、李吉姑娘夫妇育有二子二女,即李涛、李荣华、李英、李萍。其中李英于1982年去世,其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李某1;李荣华于2006年7月3日去世,其生前与被告顾明珍婚生一女即原告李某2;李德元于2007年4月15日去世。坐落本市教育新村15幢107室房屋及车库46室,所有权登记在李荣华名下,系李荣华与被告顾明珍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李荣华死亡后,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案涉遗产的继承分割达成一致,原告李某2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南通市金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教育新村15幢107室及车库46室共计价值101.72万元(其中车库价值7.70万元)。诉讼中,被告顾明珍表示将其在案涉房屋中所享有的份额及李荣华遗产中的继承份额均赠与给原告李某2所有;被告李萍、李某1也均表示将李荣华遗产中的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所有。另原告称被告李吉姑娘也将其在案涉房产中的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并提供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李吉姑娘将案涉房产中的继承份额赠与原告李某2,该协议由李萍代李吉姑娘签名,李吉姑娘捺印。庭审中,被告李涛对该协议提出异议,认为李吉姑娘不识字,也没有思维能力。同时,原、被告双方确认李吉姑娘确系文盲。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结婚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的教育新村15幢107室及车库46室房产系李荣华、顾明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份额属被继承人李荣华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李荣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德元、李吉姑娘、顾明珍、李某2各继承遗产的1/4即案涉房产的1/8。其中李德元死亡后,其继承所得的1/8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即配偶李吉姑娘和子女共同继承。因李荣华、李英均先于其父李德元死亡,由李荣华的女儿李某2,李英的女儿李某1代位继承。据此,案涉房屋中李德元继承所得的1/8份额,应由李吉姑娘、李涛、李萍、李某2、李某1各继承1/5。被告顾明珍、李萍、李某1自愿将其继承所得份额赠与给原告李某2所有,本院照准。另顾明珍同时将案涉房产中本属其所有的1/2份额一并赠与给原告李某2,其赠与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亦照准,但因该赠与所产生的有关税费应按规定进行缴纳。关于李吉姑娘是否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的问题,虽原告提供了书面协议,但考虑到李吉姑娘属文盲,协议中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且其本人亦未到庭对该赠与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案涉的教育新村15幢107室及车库46室房产中,被告李吉姑娘继承享有6/40份额(1/8+1/40);被告李涛继承享有1/40份额,其余部分属原告李某2所有。对于遗产的处理,按照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各继承人在案涉房屋中所享份额的大小,故将案涉房屋折价归并给原告李某2所有,并由原告李某2给付被告李吉姑娘、李涛应得遗产部分的折价款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本市教育新村15幢107室及车库46室房产归原告李某2所有。二、原告李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李吉姑娘房屋折价款152580元;给付被告李涛房屋折价款254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评估费6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李某2负担8580元,被告李吉姑娘负担1560元,被告李涛负担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