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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绍宾、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宾,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朱绍宾,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慧,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绍宾与被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214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02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民初2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